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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范例6篇

发布日期:2024-08-1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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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范例6篇(图1)

  《规划》分为规划背景、总体要求、内水和领海主体功能区、专属经济区和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主体功能区、保障措施等五部分,还包括四个附件,即我国传统渔场、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等内容。

  《规划》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实现了陆域空间和海域空间的全覆盖,对于推动形成陆海统筹、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空间开发格局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开发能力、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规划》指出,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可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功能。依据主体功能,《规划》将我国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四类区域是基于不同海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以是否适宜或如何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为基准划分的。《规划》指出,我国已明确公布的内水和领海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该区域是海洋开发活动的核心区域,也是坚持陆海统筹、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区域。

  《规划》明确了到2020年的中期目标,即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海洋空间利用格局清晰合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形成“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提高,沿海产业与城镇建设用海集约化程度、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增强,自然岸线%,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比重增加到5%。入海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等目标。

  (1)优化开发区域。该区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须调整和优化的海域,包括渤海湾、长江口及其两翼、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峡西部以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苏北、海南岛附近海域。该区域主要集中在海岸带地区,承载了绝大部分海洋开发活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洋资源供给压力较大,必须优化海洋开发活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重点开发区域。该区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包括国家批准的沿海区域规划所确定的用于城镇建设、港口和临港产业发展、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海域。高强度集中开发活动大都会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或给海洋自然环境带来难以恢复的影响,因此应严格控制其规模和面积。

  (3)限制开发区域。该区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海洋渔业保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在该区域必须限制高强度的集中开发活动,但允许开展有利于提高海洋渔业生产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活动。

  海洋渔业保障区包括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国沿海有传统渔场52个,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绝大部分。海水养殖区主要分布在近岸海域,面积约为2.31万平方公里。我国现有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1个,面积为7.4万平方公里。在传统渔场,要继续实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捕捞作业结构,促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和合理利用。另外,目前我国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3个,总面积约为2859平方公里。

  (4)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各级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目前,我国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4个,总面积约为1.94万平方公里。我国已公布94个领海基点,领海基点在有居民海岛的,应根据需要划定保护范围;领海基点在无居民海岛的,应实施全岛保护。在该区域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禁止其他开发活动。

  2014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为59936亿元,比上年增长7.7%,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4%,与“十二五”规划10%的目标已很接近。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十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海洋事务、涉海合作已成为热点问题。近几年来,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山东半岛、浙江、广东、海南、福建等多个海洋经济区域规划,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北部湾和海南六大海洋经济区。《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规划》明确了海洋经济的投资政策:“加强海洋监测、观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立体观测能力。加大海堤、海岸防护林等建设投入。强化海洋灾害应急和防御能力,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防范能力建设。加大海洋科技投入,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继续支持海洋类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相关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快培养海洋复合型人才。”

  《规划》在产业政策方面提出,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海洋资源。支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海洋主题公园、海岛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重点发展休闲渔业、海上运动休闲旅游等项目。

  综合来看,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有望加速推进,造船、海工装备、海洋监测和海洋能等产业均有望步入发展快车道。

  浅海移动式采油平台为钢质非自航平台。海上作业时,平台依靠拖轮以及辅助船在预先选定好的固定式单井平台或井组平台附近抛锚就位。从井口平台采出的原油,经采油工艺流程进行油气分离处理后,进入1000m3~1500m3的储油罐进行储存;天然气再经进一步气体洗涤处理后,沿管线至火炬放空燃烧。待储油罐达到一定的限量,启动原油外输泵将储油罐的原油输往油轮运至口岸再做进一步的处理。作为具体承担该平台的设计单位,在设计平台各科目的过程中,对海上移动采油平台采油作业造成污染海洋环境的现象,必须按照国家《海洋环境保》、遵循CCS海上有关的《规范》要求,加以避免或尽量减少造成污染海洋环境的环节。为了避免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生态平衡、海上养殖业繁荣昌盛,特地提出了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研究课题。

  井口平台与移动式采油平台之间一般采用栈桥的形式进行连接;由于移动式采油平台上动力机械产生晃动或震动,造成采油平台与井口平台之间的栈桥产生晃动或震动,引起原油管线连接处发生移动而变形,出现渗、滴原油流入大海。措施:在相连接的管线部位,设计一适当大小的接油池。一旦出现原油滴、渗现象时,皆可通过此接油池来避免污染海洋。

  井口平台的油井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在油井油、气含量比较高的情况下,经单井或井组采油工艺流程分离出的天然气中,夹带着未处理干净雾状的轻质油;天然气沿放空管线冷却,待天然气到达燃烧头时,由于燃烧不完全,造成轻质油滴入海面。措施:根据移动采油平台的使用特点,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多次现场调研、分析、研究攻关,设计出了一种防风全燃型新结构的燃烧头(已被国家授权为发明专利)。这种新结构的燃烧头,主要由引火管、主气管、集油管喷火头、燃烧网筒体、顶部盲板和防风罩组成。油井产出的天然气经这种燃烧头放空燃烧完全,防风能力较强。既适应于海洋经常有风的特点;又避免了天然气燃烧不完全、轻质油滴、落海面的现象发生。

  胜利浅海水域的移动采油平台所采出的原油,大部分是采用油轮从采油平台运至口岸穿梭式运拉油作业的;在油轮靠近采油平台时,首先油轮要与平台上的原油外输管线接通;启动原油外输泵,将采油平台储油罐里的原油输至油轮上;待原油装满油轮,停止原油外输泵的运转,关闭原油外输泵出口管线的控制阀门。从原油外输泵出口管线的控制阀门至油轮之间的原油管线采用蒸汽或氮气扫线后,将油轮与采油平台相连的管线法兰卸开,采油平台与油轮相连的管线里,不可避免的遗留少量残油,残油可能滴入海面。措施:在相连接的管线部位,设计适当大小的接油池。一旦在油轮与平台相连接的管线处,出现原油滴、渗或卸开连接的管线残油滴下,皆可通过此接油池来避免污染海洋。

  采油平台在投产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油井压力过高造成采油工艺流程设施连接处、管线法兰、阀件、原油取样口等部位出现渗、滴原油流入大海。措施:在采油平台设施周围设计围板、集油槽和集油井;一旦上述部位出现滴、渗原油现象,皆可采用所设的围板、集油槽和集滴井进行积存,然后采用人工的形式清除,避免外泄的原油顺甲板流入大海污染海洋。

  该平台的发电机房及轮机所属的各动力驱动运转泵、液压站舱等;因机器底座或泵运转使用的油,在交替运转或间歇运转的工况下,运转时间超过一年,机器底座或泵运转使用的油遗留少量残油滴下,残油由少集多,流至平台之外滴入海面。措施:在发电机房及轮机所属的各动力驱动运转泵、液压站舱(底座)以及经常操作的油阀等设施的附近设计适当大小的接油池或档油板、集油槽和集油井;将滴、渗出的残油集中回收,然后统一汇总采用油污水装置集中处理;避免外泄的残油流入大海污染海洋。

  采油平台生活楼人员的洗澡水、生活饭菜的洗刷用水等,流入大海。措施:将采油平台所有来自采油平台生活楼的污水、生活饭菜的洗刷用水等,选用专用的生活污水装置集中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大海;避免生活污水流入大海污染海洋。

  1.海洋生态红线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资源配置活动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配置[1],海域资源配置是为了实现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目标,将海域分配给适宜的海域开发利用者的过程,海域资源配置的实质也是海域资源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分配关系。海域资源配置有两个时间阶段半岛·bob官方网站,具体来说,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一个阶段是在海域功能尚未明确的阶段,此时海域适合干什么,其功能没有明确,对这种阶段的海域进行配置,是指某块海域适合养殖,或者适合做港口码头,此时的配置更多的是依据海域的自然属性。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二个阶段则是某一海域的功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海域进行配置,比如,某块海域已经确定为养殖用海,对其配置是指找到适宜的养殖使用人。从内容上说,第一个阶段的配置其实是海洋功能区划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的海域资源配置其实也是海洋功能区划确立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国家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中已有安排,因而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论述的重点。而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海域已经被功能区划确定后的配置则是海域资源配置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因此,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此外,我国海域资源配置还需要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以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层次探索其法律依据。

  根植于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法律既承担着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负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财富增长的职能[2]。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既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的结果。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是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和《物权法》等3个法律为主干,以国务院、国家海洋局及相关部委和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海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其主要内容是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

  1993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2001年,全国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我国海域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即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三大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前节所述,海域资源配置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由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成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配置,也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确权到个体;一种是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将海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确权到个体。海域权属制度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究竟应该是走政府行政审批配置,还是走市场化配置道路提供了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海域资源配置也必须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将海域推向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产权关系、市场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海域使用论证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的时间是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由国家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1981年,国家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流程等内容,1986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989年,我国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该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同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和完善。2002年,全国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提高和拓展,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我国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1982年8月23日,《海洋环境保》以立法的形式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确认[4],要求海岸工程建设、海岸石油开发以及河口、海湾、海域排污均必须做海洋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中,再次确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2013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52号),取消了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职责[5]。同年,我国《海洋环境保》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也已经开展并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6]。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较大改动,尤其在环境评价的范围、环境评价的内容等方面。该法进一步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作业者不得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在编制依据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生态、资源的影响及环境风险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生态保护措施。在核准时限上,增加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新的立法重新规定了环境评价程序和后评估程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经核准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发生重大改变(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地点发生改变,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等)、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或者发生溢油污染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作业者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原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作业者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作业者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也可以由作业者定期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将会更好地指导海域资源配置工作。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7],极大地保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海域资源配置的宗旨也是一致的。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兼顾不同地区海域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对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海域资源国有、人人平等参与资源配置的重要体现。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要求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关系上,《海域使用管理法》侧重于海域空间资源的行政管理,强调用海者的义务责任,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物权法》侧重于海域使用行为的民事规范,强调用海者的权利保护,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石并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法律指导。

  在法律之外的层面上,几年来,国家和沿海地方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半岛·bob官方网站、《物权法》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化的依据。例如,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号)、《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6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国函[2003]3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等8个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海域勘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海洋功能区划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海洋局为规范海域使用管理,自199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同时,针对海域管理中的特殊情形,专门出台了相关配套的规定。为加强围填海管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提高海域管理水平,规范联合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为了规范海洋环境管理,国家海洋局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印发实施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国海环字[2004]560号)、印发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等等规范和规定,全面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海洋倾废等内容。与此同时,海域管理地方立法积极推进,沿海11个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涉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围填海管理、浅海滩涂用海管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创新并制定了上百个规范性文件,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物权法》相抵触的各类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清理。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060平方公里2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半岛·bob官方网站,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2]肖笃宁:地球科学系列——环渤海三角洲湿地的景观生态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

  总体而言,各国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有些国家的资源开发设施还比较落后,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资源开发力度,同时对资源本身造成损害和影响。区域性海洋开发效率低、集约化程度低、资源浪费严重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

  例如,“中国海洋开发的综合指标迄今仍然不到4%,这不仅低于海洋经济发达国家14%至17%的水平,甚至低于5%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大规模的海洋开发和利用,较世界滞后约10多年。中国已开发利用的不同海洋资源在格子资源中所占比例分别是:油气资源5%,旅游资源30%,砂矿5%,本文由集整理浅海滩涂2%。其中儿科养殖的滩涂利用率不足60%,宜盐土地和滩涂利用率只有45%,15米水深以内浅海利用率还不足2%,而海水的直接利用规模更是很小。”

  海洋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泛指海洋空间中所存在的在海洋自然力作用下形成并发分布在海洋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 包括海底矿产资源、海水中生存的生物和各种海底稀有金属,广义上的海洋资源还包括海洋提供给人们生产、生活的风能、地热能,还有各种水产资源。

  (1)海洋资源的有限性。这是资源的最重要特征,虽然海洋资源总量是丰富的,但大部分的海洋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或者说缺少可替代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合理、适度开发,避免资源的枯竭。

  (2)海洋资源的区域性。海洋资源分布不平衡,基于海洋地理环境和气候的不同,资源种类和质量的优劣都在地质构造和地表形态等影响下有明显的不同,且资源的分布状况也不均匀。因此,人们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发资源,才能达到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另一方面,海洋生物资源也十分丰富,目前世界年捕捞量在8000万吨左右,而如果不破坏生态平衡则可捕量能达到1.5亿到2亿吨。所以明确近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查清近海生态系统生态的情况,对于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有重大作用并能发掘海洋生态资源的巨大可开发潜力,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护河口、海湾、滩涂湿地以及海底矿产资源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健全海洋开发的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海洋管理。例如;就合理开发渔业资源方面,可以在通过

  人工增值等技术提高海水养殖产量的同时,有节制地进行捕捞,达到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目的,提高单位水体的生物资源量。

  再如我国浙江省沿海的滩涂资源,据统计约有388万亩,涂地分布比较集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滩涂的开发具有多养性,可以发展农业、水产养殖业和盐业,又能作为工业城镇等建设用地。

  海洋蕴藏了超过全球70%的油气资源,至2003年底,全世界已经发现深水油气田328个,我国近海也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东海和南海还有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中国海岸线的一半以上是砂质海岸,尤其是在近岸河口浅谈和沿岸线浅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砂矿资源,包括石英矿、磁铁矿、钛铁矿、锡石等,总储量约31亿吨以上。海洋水体是地球上最大的连续矿体,海水中有80余种天然元素,含量较高的有氧、氢、氯、钙和镁。我国滨海砂矿资源储量有31亿吨,海洋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探明多金属结核资源5亿多吨。这些砂矿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陆地资源的不足。

  “世界海洋石油蕴藏量约为1000亿吨,其中已探明的储量约为380亿吨,占全球石油资源总量的34%,且据《世界海洋油气预测》指出,世界海上石油产量从1960年开始一直稳步上升。而天然气的海洋产量也大幅度增加,各国在天然气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也在不断上涨,到2015年北美、西欧、亚洲和中东地区的海上天然气将占全世界的70%左右。”

  近年来,随着世界能源需求的扩大和紧张,其他国家对中国丰富的海底资源虎视眈眈,所以有关中国的沿海资源争端不断,我国的海洋资源正被其他国家以各种借口进行侵占。目前沿海各邻国每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开采油气量已达到4000万吨。东海上有与日本、韩国的油气开采纠纷,日本韩国不顾我国的,企图联合开发我国东海管辖海域内的油气资源。南海上与印尼、越南等过关于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也争议不断。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管辖海域的争议。其实质就是两国对东海资源的争夺,其中从近始主权的争夺就一直悬而未决,划界问题更是困难重重。

  其中,中国东海的春晓油气田正式引发了中日等国关于沿海资源方面的矛盾。关于管辖海域界限,两国各有其主张,日本以其单方主张的中间线理论为依据,不顾我国提出的强烈,在我国“春晓”油气田附近进行所谓的海底资源调查并进行实际开发。“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飞机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春晓和平湖三大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东海海域经济权利。2005年日本政府当方面批准其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的油气田进行试采,此举置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于不顾,深化了问题的危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各个各自不同的海洋区域内权利。根据公约,沿海国对架的权利主要是对于对于架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利用的权利。沿海国对架的权利,应该是一种主权权利。说明尊重国家主权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使,是《公约》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公约》还规定了各国的义务,“各国应在适当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时间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外。”

  海洋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各国在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要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关于保护海洋资源的国际条约。

  首先,立法是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各国都开始制定自己的相关海洋政策,我国于1982年公布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第一部正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之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五个行政法规来配套实施,使我国的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有法可依,形成协调健全的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地方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如浙江省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使海洋资源的保护落实到具体地方细节上。

  其次,海洋综合管理,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应当统筹合理利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海洋资源可以真正的可持续利用,发展海洋节约型产业。另一方面必须加强高科技的应用,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率和承载力。以我国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积极实施“科教兴海”战略,推动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化工和海洋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强化海洋资源管理,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相关政策,调整海洋产业结构,支持发展海洋搞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

  最后,各国应当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例如,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与韩国和日本等过订立了渔业资源协定,制定管理措施以确保不过度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并在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加强合作,更好地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世界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国应当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工业》等法律的同时,完善与此相对应的国内法,海洋管理部门应将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开发活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要加强海洋生态建设和海洋保护区管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海洋资源和生态保护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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