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地址当前环境污染的现状汇总十篇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国家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我国农业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得到显著发展,农村经济得到明显提升。就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而言,虽然农业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农业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农业土壤的污染,已经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人口大国的我国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就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现状而言,虽然农业在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的基础上得到显著发展,但是其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农业土壤污染便是诸多问题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较为严峻,我国耕地面积至少存在1400~1600万hm2受到严重的污染,受农药污染的农业土壤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5%以上,受污水灌溉的农业土壤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0%以上。我国农业土壤污染通常情况现在,农业肥料元素的积累、多种金属混合下的共同污染以及农药等有害残留物的污染。针对当前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现状,有必要对土壤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农业土壤的可持续发展[1]。
针对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现状,对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农业外在环境的污染因素影响,是当前促使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国民经济的日益提升,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各工业企业、工厂的经营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了威胁。农业外在环境的污染因素主要体现在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固体废弃物一般可以分为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以及传染性废弃物等,由于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目前部分城市中并未设置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厂,因此固体废弃物的乱扔乱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土壤的污染[2]。
现代化社会中农产品高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其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等化学物品,但对于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农业土壤无法吸收大量的化肥,而产生严重的污染,不利于农业土壤的可持续利用。通常情况下,化肥在农产品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用法和用量,但由于农民的思想觉悟不够到位,在施肥过程中不注意施肥的方法、用量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肥料在农业土壤中的利用率,由此致使大量的农业化肥未被农产品有效的吸收半岛地址,而是存留在农业土壤中无法挥发,进而造成对农业土壤的严重污染,不利于农业土壤的可持续应用和发展[3]。
污水在农业中的大量灌溉,也是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污水通常情况下是指人们生活中的废水和工业废水,废水中一般会含有磷和钾等农产品需要的成分,科学合理的灌溉会在一定程度上行促进农产品的生长,具有增产效果。但污水中同时也含有重金属等诸多有害物质,若大量的灌溉,会对农田中的农产品产生反作用,将有毒物质带进农田,不仅对于农产品具有严重的损害作用,同时对于农业土壤也具有严重的污染,不利于农业土壤的可持续利用。
在信息化网络时代的现代化社会中,农业土壤污染已经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农业土壤污染不仅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就有一定的威胁,因此本文对于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现状及其成因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现状进行阐述,同时从农业外在环境的污染因素影响、肥料在农业中的大量使用、污水在农业中的大量灌溉等方面,对当前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也越发的突出。我国目前是以颗粒物和so2为代表的传统煤烟型污染问题,叠加so2和nox其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o3、细粒子等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主要呈现为复合型污染特征。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如下:
2012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2117.6万吨,比上年减少2.0%。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781.2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4.1%,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36.4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1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随着煤炭消费量的增长而增加。
2012年烟尘排放量817.3万吨,比上年减少3.2%。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578.7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70.8%,生活烟尘排放量238.6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29.2%。工业粉尘排放量584.9万吨,比上年减少16.3%。工业污染物排放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接近2.33亿辆,同比增长7.66%。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通运输量相对大,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已初步形成独立的管理和技术体系,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导则、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等内容,为预防大气环境污染和促进污染物减排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大气环境评价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评价模式体系、新型污染物研究等方面还需完善。
国内评价标准体系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两大类,虽然目前国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指标的限值,但缺少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中缺少对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难以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最直接的控制。目前国内针对pm2.5的研究工作也局限于各科研院所及高校,应用性研究很少。
大气环境模式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空气质量模式体系不完善、相关理论和方法学研究滞后,缺少风险评价模式、健康评价模式等方面的导则模式,难以满足日趋复杂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求。
目前,北美和欧盟国家以技术导则形式国家空气质量模式,空气质量模式的研究制定成为大气环评的重要内容,通过空气质量模式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成为国际大气环境评价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仍然主要延续粉尘污染时期的大气环境评价思路,已经难以客观反映新型复合空气污染类型,特别是细粒子污染的情况,对大气污染控制与温室气体减排、臭氧层保护的研究仍显不足。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仍处于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升阶段,经济结构转型正在进行中,一些落后的产能还在逐渐淘汰,这些都对大气质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应当增加前瞻性、宏观性,加强对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和大气污染物输送机制进行研究。
大气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日趋明显,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应加强对大空间尺度和长时间尺度下大气环境污染源的识别,对重点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局地特征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分析区域中长期典型大气环境问题的生成与区域大气环境及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划分大气污染重点
城市化发展带来热岛强度和范围越来越大,城市区域小风面积增大,风速减小,从而引起城市内大气污染物不断积累,加重城市的大气污染。目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大中城市武器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应当关注珠三角、长三角等大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逐步加强对臭氧及pm2.5等新型复合污染物指标的研究。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大气污染也呈现出区域一体化趋势。由于大气污染的扩散性,解决单独某个城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已不能完全不受外部地区污染物的影响。研究得出,相邻地区污染源的中远距离输送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外部输入性污染会加重区域的大气污染。目前对平原地区污染物扩散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对城市的研究也成效显著。但是在工矿企业和建在河谷、丘陵、海陆交界等复杂地形之中的城市,这种复杂地形上的大气扩散规律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些地区的空气污染问题,还应更加系统的研究。
2015年2月28日,柴静的雾霾调查《穹顶之下》首次出现在国人的视野。此段视频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和专家、机构观点揭示了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在对恶劣环境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感到不安的同时,不禁要问环境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我国各界人士也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各种探讨,但是该问题一直未曾得到很好解决。
在人类高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诸多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及人类生存。在我国,环境问题已然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面对当前极大的环境压力,在提高大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法律手段也不可或缺,尤应以刑法的保护为后盾。自从1997年刑法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司法实务中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件并不多见。目前环境刑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当前环境状况的缓解也非常有限,已陷入困境之中。
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状况究竟如何?有何对策?这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将以此为主线进行初步的探讨。
环境刑法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的是集环境犯罪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对策法学于一体的综合学科。狭义上指刑法中规定的有关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环境犯罪刑罚的总称。本文探究的“环境刑法”是狭义的含义。
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整体起步较晚。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在第六章第六节,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环境污染犯罪也大多囊括在这一节中。其他一些派生罪名则散见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此外,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则见于环境行政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但关于环境问题的刑事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学者提出当前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粗糙、罪名设置分散。笔者也认为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不仅影响了整部《刑法》体例的周延,而且严重淡化了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对环境犯罪的集中治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雷鑫在《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一文中指出,从有效保护环境以及环境的恢复看,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具有多元性的特征。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但是大气污染的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王树义通过数据分析指出,在刑事司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审理情况,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三年半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只有30件,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件竟然为零,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审理数量更是屈指可数。这些研究对于我国目前环境刑法实施的弊端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专门研究解决我国环境刑法实施的对策的学者专家并不多。
就我国目前环境管理,重规划和审评,轻过程和后果,刑法在环境管理中的位置和作用更是不足,以至于在环境执法时,存在执法依据不明、执法体制障碍及执法保障和能力不足等问题,最终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达不到立法预期。环境刑法亟待得到高度重视,迫切需要谋求更有效的立法与执法模式。
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是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而出现的现象。环境问题,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世界先进国家同的烦恼。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国外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都相当重视刑法的适用和实施。
在美国,由于美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较高,美国在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方面格外注重刑法的调控与规制,极其重视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着不同于中国的立法体例与刑事政策,值得借鉴。具体如下:
1.环境犯罪的刑罚注重于威慑,刑罚较为严厉。由于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的增多,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公众的眼里,环境犯罪属于严重罪。迄今为止,美国环境犯罪的刑罚,无论是罚金还是自由刑,都是世界上较重的。
2.美国重视刑罚的事先预防功能。美国对于严重环境犯罪的预防贯彻了事先预防的刑事政策,对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因此,杜绝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违反环保强制性标准、规定及环保机关行政命令的行为,有利于防止灾难性的环境危害结果的出现。
3.美国开始重视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1976年《资源回收法》、1977年《清洁水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中将更多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为了做到环境领域里的有罪必罚,使刑事司法发挥威慑力,美国的做法是采取严格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环保署刑事调查权。
德国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置也十分地重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专章规定环境污染犯罪,并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德国加快了刑法修改进程。1998年11月13日颁布的《德国刑法典》,于第二十九章专设“污染环境犯罪”。第二,环境污染犯罪罪过形式明确,而且各种罪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第三,环境污染犯罪处罚全面、科学。德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实行自由刑和罚金刑选处制度,即二者只可选其一而适用。
此外,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也开始重视刑法在惩治公害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加强立法,另一方面日本机关不断加大对公害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害案犯的逮捕数逐年增加,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也依法提起诉讼,1975至1979年间,公害犯罪案件的起诉率都在70%左右。
综上所述,国外在环境刑法立法与执法方面都相对我国成熟,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其中许多立法结果都对我们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产考价值。我国刑法属于法系,应更多的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更多的应该以惩戒为目的,犯罪的成本和犯罪之后的惩罚应该与之相适应,达到罪刑责想适应的刑法原则。这是我国在环境刑法立法要做到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完善在刑法方面相关法条的订立,努力达到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从2013年1月起,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在遭受雾霾困扰,武汉就是一个典型城市,2014年6月11日武汉更是出现严重雾霾,能见度小于3公里;2011年4月,郴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因排放粉尘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受到群众举报。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大多数案件都是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效的威慑性,而刑事相关立法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已经触犯环境刑法的案件,就应当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环境危机持续发酵,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如何才能解决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的困境,从而有效防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关于环境刑法实施的现状,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散见于各章节中,在章节的安排上缺乏逻辑性。环境犯罪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设置罪名同时,还有不少派生环境罪分散于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这样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关键环境保护领域无法可依,诸多环境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甚至造成效应抵消,诸多外部法律对现行有效环境法律的实施形成阻力。其次,罪名的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修改后,将原文中局限于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物质的规定删去,以开放性罪状取而代之。这种修改,使该条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但该罪仍然是对排污污染行为调整,囊括了对土地、水体、大气以及海洋的污染犯罪,罪名不独立,罪状亦不明确,忽略了对不同污染行为的具体考量,不利于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其三,环境立法与当前经济发展符合度不高。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开始在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而当时中国经济处于发展初期,环境问题并不明显,甚至没有专门的环境危害犯罪章节的设定,而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虽也进行了不断修改与完善,但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依旧位阶较低、条例分散,这显然已不足以应对当前经济发展程度带来的环境问题。
第一,入刑适用率低。目前,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该如何细化才能更为具体,还存在问题;另外环境污染一般影响范围宽广,时间周期长,有关行政部门的取证和调查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导致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游离在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外,得不到有效规制。
第二,刑罚手段单一。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需要。
第三,执法失准普遍。当前我国很多城市为了治理当地的雾霾,采用的执法手段是加强交通限行、机动车限购制度;而事实上,机动车尾气在雾霾行程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刑法的实施必须科学、合理,否则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毫无裨益,无法达到既定的执法目标。
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新时代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中心进行,但也应认真对待环境问题,防治环境污染。针对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的一个现状,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本着可持续发展精神来应对当前不容乐观的环境问题。就此,笔者做出了以下应对措施初探。
当前环境刑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法律手段在实施中未达到很好效果,显现出共治不足,执法监督不力,各级政府责任过于分散且不明晰,部门、区域间协调不足,部门保护主义突出,且执法能力和资源不足,存有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在当前实践中,环境刑法实施的效果不佳,并往往与行政、民事的相关问题混淆交叉。因此,环境刑法的实施,需要执法部门不断提高执法的专业化,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执法规则的专门化。应该从立法上着手,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律保障,明确环境案件诉讼模式、诉讼规则等,建立系统的专门化诉讼制度。在制度建立上也有人提出,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二,执法机构的专门化。目前我国环境法庭的实践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从法庭的审理级别、管辖范围,是否需要建立环境法院等方面进行考虑加以完善。环境执法机构的专门化需进一步深入,并与执法相结合,实现侦查、检察、审判的专门化设置,要确保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监管权,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第三,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在我国,司法机构的专业化需要有足够的公诉人员和法官。环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发挥司法人员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基于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状况,应当根据刑罚手段单一、不完善的情形提出完善的方法。第一,可以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故意犯和过失犯,提高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很多国家(或地区)已将其写入立法,如德国刑法中分别规定了水域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空气污染罪中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并提高了故意犯罪的法定刑。第二,要完善污染环境罪中的罚金刑的设置。提升罚金刑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地位可将其作为主刑使用,同时明确污染环境犯罪罚金刑的处罚数额。第三,增设资格刑。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主要是剥夺罪犯的权利,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鉴于环境犯罪分子有追逐经济利益的特色,对此类犯罪分子剥夺权利对于其牟取经济利益的影响不是很大,所以对环境犯罪分子剥夺其资格的资格刑,可以考虑职业禁止。因此,刑法可以增设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适用于环境犯罪的处罚。如限制或剥夺自然人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刑罚,剥夺法人经营资格的刑罚等。
在实践中,为了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些省市通过联动执法机制等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对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环保部和也于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加强环境执法的衔接配合。但这种联动机制的实践仍然需要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执法,移送标准仍需进一步确定,并且中间衔接程序的复杂并未因联动机制而改变。因此,实践中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制度的创新及立法的保障。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监测工作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配套技术水平、监测管理、人员素质、经费投入以及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下文中,笔者就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有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当前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我国的环境监测手段比较落后和陈旧,污染物的类型不同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污染物采样和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方法显然缺乏必要的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开展了关于POPs的系统化研究,虽然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展了POPs的本底污染情况的相关研究,但是研究的环境介质和地域范围均存在明显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仍然无法开展POPs的例行监测与调查,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而且统一颁布实施的标准化监测方法,并且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在设备、人员、投入等方面均无法满足要求。当前关于POPs的研究成果无法真实、全面地反应我国生物体、土壤、大气以及水体当中的POPs的污染程度,因此也无法开展POPs污染来源及其危害程度的相关分析和研究。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应急监测技术体系,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在出现重大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很难实现及时有效地应对。现有的标准监测方案在环境污染动态监测尤其是现场监测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匹配性,而且环境监测和监测结果分析的成本较高,缺乏经济性。在应急监测设备和仪器方面也比较落后,并且某些应急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监测需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也只能够进行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对于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化进程的限制,即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环境监测部门只能够开展一些能力范围之内的环境监测工作。
导致我国环境监察结果不能够全面反映环境污染情况的原因体现在监测指标、监测要素、监测频次以及评价方法等四个方面。(1)监测指标方面。我国目前所执行和采用的环境监测指标仍然不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的环境状况。究其原因:首先,环境监测项目没有体现出针对性,存在重复监测的问题;其次,某些可以表征污染状况的有害参数出现漏测问题,对于应该增测的污染指标迟迟没有增测。例如,某些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有效控制特征有毒污染物,但是我国环境监测的有机污染控制指标仍然采用非特异性指标(例如非甲烷总烃、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在实际生活中,颇让环境监测部门尴尬的是,根据当前的监测因子和指标体系评价,环境质量明明是“良好”,但是群众的实际感受却是“恶劣”。(2)监测要素方面。当前我们仍然没有对生物体、大气颗粒物、固体废弃物、底泥以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所以很难线)监测频次方面。当前的环境监测频次明显偏低,导致所获得的化境监测结果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很难真实、准确地反应当前的实际环境状况,造成了环境管理的被动化。(4)评价方法方面。在环境监测结果评价方面,通常采用对比分析检测数值和控制标准数值的方式,并用是否超标来决定环境的评价结果。这种环境评价方法不仅没有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深加工,造成了资源浪费,更加缺乏对检测数据背景及其相关性的分析。
第一,采取多种手段应急和预警。现场快速分析是应急监测的手段之一。应急仪器包括流动监测车,应在应急监测“实战”之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标准,或掌握应急仪器所出具数据与经典标准方法的差异性,以提高实际应用时对报出数据的把握性。第二,有研究实力的环境监测站可以联合企业开发价廉实用的快速测试仪器,有经济实力的环境监测站可以购置进口设备,但加快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外仪器国产化是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出路。
基于多种有毒污染物在环境中能积累、迁移、转化的事实,要发展多环境介质(水/悬浮物/沉积物/大气/土壤/生物界面)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并使其标准化,以利于开展污染调查与研究。对于目标有毒有害污染物,除了国际上已普遍重视的POPs外,还应关注各地特征性污染物及目前尚未重视的新型污染物如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等。
第一,合理制定监测因子。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所产生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选取危害大、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对象,删减长期未检出或在标准值以下的项目。第二,强化自动、连续监测。研究多种常见污染物的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并加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与数据共享。第三,重视生物、毒理学监测。除了用物理、化学手段监测外,还应逐步将生物监测和环境毒理学监测纳入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使用生物毒理学来检测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对动植物和人类的危害性。第四,有效评价监测数据。在获得大量可信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深度加工,对监测数据本身的背景、相关性进行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环境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更是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的基础性手段。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目前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和趋势,明确导致环境质量降低的各种主要的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总量,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1]杨二祥,孟勇,常卫民. 环境监测应用实践中发现的现实问题[J]. 能源环境保护,2007,(06):125-126.
[2]胡冠九. 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7,(04):205-207.
[3]但德忠. 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与发展[J]. 中国测试技术,2005,(05):223-224.
二、《条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区划的内容解析通过阅读《条例》相关内容,笔者对土壤污染区划的内容做如下梳理:
土壤污染的监测,是指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的方法与标准,具体是指对特定地区土壤里污染物的类型、数量、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污染物的来源和转移途径进行监测的一系列手段,其最终目标是检测各种污染物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土壤污染监测贯穿于整个《条例》中,监测的主体和时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三废处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并对建设项目可能对土壤污染的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种是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每年开展自身和周边土壤污染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告给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引入和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的监测服务。
为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条例》规定应该对存在污染可能性的土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对于修复后的地块每三年展开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而调查的主体和对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负有土壤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第二种状况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的,未评估或者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土壤污染状况公告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一项内容。对于土壤污染的调查与初步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质量档案的内容会随着土壤使用过程中污染事件的变化而变化。而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应当建立污染者地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利对于污染地块的权属登记事项进行查询。而土地质量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决定了土地转让时的价值,这就用经济手段促使土地所有者来改善土壤环境状况。
所谓的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中对土壤的评估部分。风险评估工作的启动是紧随于经调查确定存在污染之后,但该工作往往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调查之后一般需要初步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场地污染进行控制或者修复,如果确定需要修复,则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等详尽的评估。评估的目的与修复的定位紧密相连,风险评估是评估生态暴露于污染的环境下或毒性物质中所承受的风险度,而最严格的修复制度是发现污染就需要进行修复,并且完全彻底地清除土地污染。在《条例》中,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来要求土壤污染的责任人对污染地块进行控制和修复。
土壤污染的管理是指为了控制或者修复污染土地,以此来恢复土壤功能,是对污染土壤进行的预防、治理和修复活动。《条例》中,对污染土壤的管理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土壤污染控制区,是指已经造成了污染,但根据风险评估又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一类,在该区域内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设置围栏等表明土壤污染的情况、以及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等措施来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危害扩大。但其只是治标的过程。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修复区,对于那些可能损害健康并影响土地可持续利用,以及不适合单纯控制的污染土地,要划定修复区进行修复治理,从而使受污染的土壤尽量恢复到满足后续土地用途所需要的状态才是标本兼治的解决之道。
《条例》作为首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区划制度的规定对于更好的实现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且针对目前我国尚缺少区域尺度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区划。从而有利于开展全国性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整体区划;基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是实现土壤环境分类分区管理的重要前提。从而有利于污染土壤的分级分类管理等诸多合理之处,自身也存在着不足:
在《条例》中,土壤污染调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有一部分是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一方面环保主管部门有能力和技术进行污染调查、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污染者之外实现公平。但这种主体设定会使环保部门任务艰巨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将土地的使用者或污染者纳入到调查主体中来对于减轻政府压力,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产生重要影响。
1996 年开始实施的《土壤污染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种类比较少,并且在对象、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标准并不完善。这就需要构建一整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其中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等标准体系。
土壤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在《条例》中对于土壤污染的控制与修复资金来源没有提及。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之中,也并无类似超级基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修复棕色地块的资金渠道;对于明确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目前没有专门的配套资金用于这些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综合整治;对于那些污染者不明的地块,《条例》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和控制工作,但是承担这项工作的资金来源仍然需要解决。
于调整对象而言,将农用地和城市用地分开立法,再辅以其他相关的法律,《条例》是一部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而非整治法在对象方面,也是包罗万象,包括农业、工业、城市建筑用地等等。笔者认为,由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非常广,制定法律只需要一些原则性的预防条款,具体的内容则要在相关专项法律里面给予规定。在国家层面立法中,要着重进行已污染土壤的整治和修复的制度设计。对以防治为主、农工分离的原则作为国家层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点。
《条例》中土壤污染调查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式的调查方式使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担负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土壤污染者更容易逃避污染责任。笔者认为在全国性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调查主体以及调查费用须污染者自行承担,政府部门只能是调查结果的监督者和计划者,并且调查的结果受公众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土壤污染者的调查行为真实性、并且有利于政府监督的合理和公平。
《条例》出台时,我国进行土壤监测的标准大概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土地背景值为基础,只要超过了这个值的上限就会产生污染,以这个为基准产生的污染面积会大一些,还有一个是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8 种重金属,这样产生的污染面积会小。两种方式监测的结果不尽相同。因此,在《条例》出台后,应当将重点放在土壤环境标准的制定上,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一方面有利于《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为全国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提供条件。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已经成为政府和民间的共识,而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健全与完善的严峻形势,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具体策略,以探求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对策.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将重心放在城市环境治理和保护上,长期疏于对农村环境的保护。相对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的防治而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弱。上世纪70年代以来,尽管设置了一些如“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农业环境监测年报制度”等制度,但随着机构调整以及有关部门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很多制度都形同虚设。如此状况,在面对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之际,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将遭遇极为严峻的挑战。
党的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问呈现出倒“U”形关系。“十一五”至2020年期间必然是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遭遇最严重挑战的时期。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能否在其环境容量阀值以下跨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呢?这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健全与否密切相关。当我们一味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不进行有效保护。一旦造成环境污染突破环境系统阀值,那么就会造成环境系统严重破坏,从而丧失环境生态功能。尽管 “零增长”理论过于悲观,但它也确实指出了经济增长所带给人类的“陷阱”。我国农村在缺失环保机制防护网的前提下,一旦“裸奔”进行经济快速建设,那么落入“陷阱”将不可避免。根据当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再加上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利好,农村必将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农村经济将快速发展,广大农民收入将大幅增加,农村内需将被激活,大量的耐用消费品将进入农民家庭。城市环境污染的格局表明,生活及耐用消费品报废垃圾已经成为城市污染的主要来源,且更加难以管理。农村内需的启动,必然也是生活及耐用消费品报废垃圾大量产生的开始,这也同样将挑战我国农村的环保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从我国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张雅光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退化情况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路明从农村的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顾松圃、顾柏园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采取入户访谈和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抽样调查了农村环境污染现况;章力建、朱立志研究了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阻碍了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生态安全等诸多领域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力。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沉痛担忧。现实情况的严峻形势,对我国农村环保机制健全和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
在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经常会受到各种噪音的困扰,极大地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甚至是正常的交谈和休息,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例如各种车辆的鸣笛声、各种娱乐音响等,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噪音污染,但是目前防治噪音污染方面还存在不足,对于噪声污染的监测技术和管理不到位,使得噪声污染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所以必须从根源入手,确保各种监测的顺利实施。
目前的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交通以及生活娱乐等方面,噪声污染一直是困扰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噪声污染状况比较的严重。在我国,影响城市环境的噪音主要是社会的生活噪声,大约在所有噪音中占47%,其次是交通噪声,大约在所有噪声中占30%,接着是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在我国的重点城市中,噪声污染水平处于中等,大部分的城市人口都生活在高噪声的环境中,而且城市中的交通噪声水平不断地上升,大部分的噪声平均值已经超过了70dB(A)。我国各种功能区的噪声超标现象比较的普遍,已经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噪声污染方面的投诉、比例不断地加大,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居民的健康生活。
(1)依照现行的监测数据很难进行噪声环境质量的深层次分析。在我国的噪声监测主要进行常规性的监测,并没有一定的针对性,而现行的监测数据一般都是经过常规监测得到的,常规监测下的城市区域及道路交通监测方法只能反映城市噪声的总体水平,不能够对具体的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反映。所以要加强针对性的噪声污染监测力度,并收集有效数据,进行全面性和科学性的管理。
(2)噪声污染监测的自动化程度较低。在我国的噪声污染监测设备不够完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投入力度相对比较薄弱,很多城市的噪声监测仪器还是手持式,自动化水平比较低,影响到了噪声监测的质量和效率。噪声环境污染具有瞬时性、局域性、随机性等特点,要求监测仪器必须随时随地的进行科学操作,为噪声的监测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必须实现噪声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水平,进行全天候的自动监测。
(3)常规性的噪声监测不能够反映夜间的噪声污染状况。目前城市的噪声监测数据反映的主要是昼间的噪声污染状况,因为进行城市区域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活动一般都在白天进行,而对于夜间大型车辆以及施工的噪声很难在监测数据中体现,而且功能区的点位数量有限,因此只能夜间噪声监测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4)噪声污染的监测中的噪声源统计方法不合理。在进行城市区域的噪声监测中,需要对噪声源进行确定,我国的噪声源统计建立在网格监测点位上,只能对城市区域进行有效网格的覆盖,对于道路、非建成区的无效网格不具有覆盖性,不能够进行噪声源的统计,因此必须对监测网格进行重新规划。
(1)提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方面的监测技术水平。在城市区域的噪声监测是一项重要的监测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的环境监测部门,需要专业的噪声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工作,需要收集各种环境噪声的数据和信息,准确地判断环境噪声污染的类型,认真全面的分析环境噪声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升噪声监测技术水平。当前采用的监测技术主要是GIS和CDMAIX,可以及时有效地对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并找到噪声污染的问题,可以将信息进行管理和储存,预测环境噪声,为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
(2)利用城市区域噪声控制的方法。在城市区域中,经常使用的噪声控制方法有控制声源法、控制噪声的传播途径法、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及强化噪声管理力度。最根本有效的方法就是控制声源,只要找到噪声产生的源头并加以管控,就可以避免噪声污染的发生。在噪声出现后,控制噪声源头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就要在噪声传播的过程中进行控制,例如对噪声传播的介质进行控制,切断噪声传播的途径。可以将导致噪声污染的源头隔离,使其不影响到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全面掌控城市的发展状况。同时需要加强对噪声的管理,对于已经发生噪声污染的城市区域要进行严格合理的管理,缩小或减少噪声污染的范围。
(3)对不同噪声污染类型进行有效的监测。首先,对于交通噪声监测要注意交通监测点的位置选择,能够对快速路、次干路等道路的类型进行准确反映,需要对非道路噪声源进行分析,注意监测应在适当的天气,风速在5m/s以下,这样能够更好地掌握交通噪声状况,总结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其次,对于功能区域的噪声监测需要确保其监测点与平均噪声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监测点能够反映生态环境的特点,并有效地避开固定反射面,反映该功能区的噪声环境状况。最后,对环境噪声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其监测点靠近噪声源,并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环境噪声的监测,例如进行工业噪声源的监测需要布置多个监测点,其位置在工业界外1 m、高度为1.2 m以上,并且距离反射面不小于1 m。
我国当前的噪声污染现象比较的严重,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引发居民投诉和不满,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不能够及时准确的采集相关的信息数据,不能够全面深入地反映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需要不断地提升监测水平,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完善噪声污染的管理体系,缩小噪声污染范围,为居民营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从而推动企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球。我国的水体污染近期呈上升趋势,全国有监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受到污染,在七大水系中,以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严重,在统计的138年城市河段中,有133个河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范围内78%的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西安、北京等许多城市也出现了供水危机。据估计,我国每年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亿元。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我国的本溪市也曾经因烟雾弥漫而被称为“卫星上看不到的城市”;而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业重超标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酸雨,宜宾、长沙等城市酸雨出现频率大于90%,长沙降雨的平均PH值已达到3.54,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大量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6.6亿吨,其中有害废物为3000-4000万吨,累积量超过64亿吨,侵占5亿多平方米土地;每年的生活垃圾量为1吨并以每年7-8%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的固体废物露天堆积,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固体废物到处堆放,不仅有碍观瞻、侵占土地、传染疾病,而且在自身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加剧了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据44个国控网络城市监测,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51.5-65.8dB(A),其中洛阳、大同、开封、海口和兰州五座城市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超过60dB(A);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68.0-76.3dB(A)。
正是基于上述的环境危机,近几十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的提出克服了以往城市发展的无序性、盲目性与随意性,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法律保障。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和总战略,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它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料,例如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状况,如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等;环境状况的调查分析,如大气、水体、噪声的监测资料、固体废物的来源与历年累计量,对污染的治理状况等;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等。
2.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改进落后的烯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千家万户的小烟囱,提高道路硬化率,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当前我国七大水系的水质污染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的污染水1996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502.9亿吨,含化学需氧量704万吨、重金属1514吨,氰化物2457吨以及砷、酚类、油类等污染物数万吨;生活污水约占年排放总量24%,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根据我国水污染的具体情况,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应该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少废、无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是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环境目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与处理、处置指标体系并制定最终治理对策。目前我国许多城市者处于固体废物包围之中,解决固体废物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是依据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城市固体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间署,也是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它与很多学科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保节能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半岛平台。
如何在城市规划时考虑环保节能意识?本文从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基础设施的管线布置,建筑新楼及城市道路设计现况谈起,讨论城市规划当中环保节能应注意的问题。
1. 1. 1水体污染问题突出.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球。我国的水体污染近期呈上升趋势,全国有监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受到污染,在七大水系中,以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严重,在统计的138年城市河段中,有133个河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范围内78%的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西安、北京等许多城市也出现了供水危机。据估计,我国每年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亿元
1. 1. 2城市大气质量严重恶化。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1. 1. 3噪声扰民现象普遍存在。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据44个国控网络城市监测,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51. 5-65, 8dB (A) 。
存在多头管理,各部门报规划不能协调一致,建设资金独立。常常出现修路在前,水、电、热、排污、通讯紧跟其后,分别开控路面,造成城市天天破路挖沟的尴尬局面。各种管线所用材质不环保,不经济,经常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己对道路面进行破坏。
只关注房屋外观和结构,不注意节能,使居住用能极为浪费。有关专家统计,通讯建筑保温,管网系统调节,提高热源效率三个方面的改进,我国北方地区采暖耗能至少可降低60%一70%。建筑不同于一般的消耗性物品,是资金含量高的持久性资本品或家庭耐用消费品,其宏观调控需要从长远着手,从规划着手,注重实施。
道路设计时只注重道路的拓宽,不考虑道路综合配套设施及环境设计。例如,现在城市在拓宽道路时,把原有道路旁的树木通通砍掉,拓宽后不进行重新栽种,原有的雨水排污填死等情况。
正是基于上述的环境能耗危机,近几十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和总战略,城市保护节能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我国水污染状况正日益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是,2001年为428亿吨,2004年为482亿吨,3年增长了12.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劣五类水质比例仍然很高,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这组数据既呈现出我国水污染治理所面临的紧迫形势,也折射出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无奈。
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的现状是由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及水体自身特点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环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所使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利用经济利益关系,对环境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该手段的恰当运用对于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发展与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显得重要。因此笔者将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环境经济手段展开论述,以期对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应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SO2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排污许可证交易、“三同时”保证金、治理设施运行保证金、废物交换市场、废物回收押金、环保投资渠道、补贴等。
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明确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双收费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数量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19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并未规定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环境经济手段单一,主要就是收费。“费”的收取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居民用水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对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资金管理是否公开,收费资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税;在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权交易制度;在对水环境实施侵害与受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上不如环境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适时引入环境经济手段,以弥补单一收费制度的不足。
税费制度包括税收与收费。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畴内收费制度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费用的收取。税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税,也就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环境税体系。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现有的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仅限于采用一些税收优惠奖励综合利用及能源节约。从而针对水污染征税也尚在理论的研讨中。但笔者认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税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环境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征收对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税。这与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一致的,而与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的超标收费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将较小。
由于排污费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学术界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一是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良;二是对现有排污收费政策彻底改革,以“税”代“费”;三是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第三种思路既体现了以“税”代“费”的改革趋势,又适当减低了改革的风险与难度,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而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试点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国水污染状况的紧迫要求:开征水污染税可以筹措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改变现行水排污费拖欠严重、征收困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体保护的公众效应: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广大,对象复杂,先行开征水污染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于环境税的认识,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经验。
补贴是政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财务刺激,主要用于鼓励污染削减或减轻污染对经济的影响。合理的补贴是鼓励当事人防治污染和环境达标的重要途径,补贴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如法国给工业提供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补贴,德国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提供帮助……而不合理的补贴会鼓励生产领域的高环境代价和不良增长,无偿拨款或贴息容易导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错误观念,而不是积极治污;容易导致资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
正是由于补贴的恰当运用会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不当运用会带来负面作用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应当保留这一财政刺激制度,但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运用的对象、条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规制。以避免由于无法可依而使补贴处于一种随机性、任意性、单一性的状态,并且由于缺乏监督以及必要的责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带来负面的影响。
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我国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确认了该项制度,目前开始试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长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试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应作狭义理解,即补偿的主体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把该制度归类为财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以及“水源受益者应该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受益者理应分担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费用。
其次,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单位及个人难以承受巨额的补偿资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须将其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决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难题,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认识到,保护好水源就是创收,就是发展经济,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主动、自觉行为。因此也应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畴中,使其在全国范围规范、有效地施行。
市场创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试点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苏省选择了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的惠山区3市1区,进行购买水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并逐见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达到“十五”目标。而今年5月江苏南通在我国首次构建了区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施行。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应当作为试点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也已具备可行性条件: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发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已存在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中国保险业日渐成熟壮大并有不断开展新业务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险的设定需要解决风险核保、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设置、保险模式选择、保险机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先将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进行试点。首先确定水污染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严重的水污染现状所带来的紧迫感;一方面是因为水污染往往带来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社会影响大、范围广,在目前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对水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强制保险的制度,将分散企业巨额赔偿的风险,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采用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调整模式,是正确对待和改革完善现行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可行性思路。”这种综合调整的思路既可运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可运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运用环境经济手段便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同为环境经济手段,都具有国家协调与市场运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也各有侧重,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侧重于行政调整,污染权交易制度侧重于市场调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侧重于社会调整。
同时,任何一种环境经济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运用会引起国家财力的增减变化,而遏制甚至扭转水污染状况所需的费用是高昂的,因此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仅限于同时对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信息搜寻和谈判协调等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立的,可以将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也正因为如此,较多地受到如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公民环保意识,企业保险意识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仅仅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该制度的设计。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组合效应。
水污染治理之难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关单位及个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识等,而这些难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环境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大部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工程都是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会性要大于其经济性,因此在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资助以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对于收益性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及经营、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前期开发等,可以运用补贴及生态补偿手段。而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则要依靠排污费的收取及环境税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而且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被分割管辖,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须突破过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污染权交易制度及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较为有效的途径。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个流域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生态补偿可以从制度上避免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让水域上游与下游共享环境利益,共担环境治理负担,同心协力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贡献。
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难以通过环保宣传等方法在短期内改变,但可以通过税费制度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引导。税费制度的作用在于:单位及个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缴费或纳税,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会自觉地控制对水的不必要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使单位及个人从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角度提高环保意识。
本文所探讨的水污染治理的环境经济手段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特点及现有环境经济手段的理论现状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应当伴随着水污染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日益形成一个完整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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